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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帅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350号原告杨帅,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小二,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小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帅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