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单连花与赵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连花,赵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957号原告单连花,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胜,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士群,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凯,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0号楼2号。原告单连花诉被告赵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单连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连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连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连花负担。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