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凯美达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凯美达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东蒋湾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1/30)。法定代表人:于利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桦,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凯美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伏龙社区海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5339X0(1-1)。法定代表人:杨海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1幢办707。负责人:杨志来,经理。上诉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凯美达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陈 烜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