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凌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凌云,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冯凌云被执行人: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凌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