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骆小花诉被告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小花,邓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429号原告:骆小花,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邓凯,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小花诉被告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小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小花承担。审判长 胡爱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