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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飞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46号罪犯赵飞,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已扣押的人民币五万三千二百七十元及已冻结的人民币七万零三百一十四万九角七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扣押的手机30部、电脑主机、帽子变价后连同随案移送的存折、储蓄卡、银行卡内余额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向赵飞等人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后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账本、光盘予以留存,随案移送的宣传单、手机卡、身份证予以没收。宣判后,赵飞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2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赵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15日对赵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飞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7月间,赵飞伙同其夫马新民(另案处理)以及于俊霞、冯爱峰、韩瑞英、刘小慧、梁红波等人,向被害人家中邮寄伪造的索尼或三星公司中奖宣传单,虚构中奖事实,并冒充兑奖员、公证员,以收取拍卖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孟某、杨某等32人共计人民币64万元。赃物已部分追缴。该犯系主犯。罪犯赵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