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王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王来生,徐春行,皇甫操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畸山夏宇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0711-9。法定代表人:竺明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竺浩龙,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来生,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徐春行,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皇甫操定,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来生、徐春行、皇甫操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皇甫操定因刑事犯罪,尚在服刑,被执行人王来生、徐春行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王来生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徐春行、皇甫操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5.5元,执行费3346.53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