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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0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高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的户籍家庭在府谷县新民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应收的分红款及各项收益共计×××万元,并提供王拴狗的车辆(车牌号:陕A×××××)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的户籍家庭在府谷县新民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应收的分红款及各项收益×××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的户籍家庭在府谷县新民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应收的分红款及各项收益×××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