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汝奋与吴海波、张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汝奋,吴海波,张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148号原告:方汝奋,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吴海波,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智华,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方汝奋与被告吴海波、张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方汝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汝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汝奋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方汝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