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振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20号申请人:蒋振华,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春,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振华因2012年1月9日至2013年6月23日在“冠海308”轮担任船员期间被拖欠工资90,69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现因“冠海30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任解职信息表、船员工资欠款确认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冠海308”轮于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蒋振华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冠海30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蒋振华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蒋振华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蒋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