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节申请宣告范国碧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特83号申请人:蔡节,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蔡节要求宣告范国碧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节称:蔡节系被申请人范国碧的亲生儿子,范国碧于1975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四十余年,经多方查找均无果。现申请宣告范国碧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范国碧,女,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组XX号,与申请人蔡节系母子关系。范国碧于1975年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蔡节申请宣告范国碧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范国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范国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范国碧于1975年起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己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范国碧的公告现已届满一年,范国碧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国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