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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亮通、睢利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亮通,睢利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特5号申请人:刘亮通申请人:睢利明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亮通与申请人睢利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经临城县郝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睢利明一次性赔偿刘亮通现金1000元;地貌由刘亮通自己恢复,此事一切均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解除2014年5月1日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亮通与申请人睢利明于2017年6月19日经临城县郝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