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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国鹏与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鹏,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鹏,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李庆(已死亡),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陈国鹏与被执行人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鹏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07)吉丰民一初字��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李庆于2007年5月1日前偿还陈国鹏借款本息57520.00元,案件受理费2431.00元由李庆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庆因病去世,因社保公司发放的抚恤金等费用,申请执行人陈国鹏认为其中有属被执行人李庆财产6500.00元,故此恢复执行,经调解被执行人李庆原配偶姜桂荣、儿子李长剑同意将上述6500.00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国鹏,申请执行人陈国鹏放弃剩余款项并申请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王秀峰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