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三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三才,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7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1979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盗窃,于1994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4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字(2017)第245号起���书指控被告人罗三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旭、黄春林参加的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三才盗窃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3月8日4时许,被告人罗三才窜至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ZOUK酒吧附近,趁被害人谢某因醉酒在酒吧门前台阶上睡着之际,将被害人谢某放在身边的一个深色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黑色苹果6SPLUS手机(64G)1台、现金人民币400元、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罗三才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所得赃款和400元现金均被其挥霍。经司法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60元。2017年3月1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三才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罗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三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该院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三才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三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三才犯���窃罪的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8日,被害人谢某报案,其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ZOUK酒吧外面休息时手提包被盗。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罗三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其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3、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罗三才实施盗窃的过程被监控视频记录下来的事实。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上述被盗手机的价值。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罗三才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的事实。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三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被告人罗三才的供述和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三才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罗三才的盗窃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三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三才有多次前科劣迹,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三才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三才退赔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4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人民陪审员 黄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