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时放与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49号时放、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时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时放补发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停发的工资135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时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时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