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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李合欣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李合欣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号院*号楼*层**层。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合欣,男,生于1964年5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雨,男,禹州市薛庄村委会推荐公民。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欣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 鑫审判员 崔 君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慧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