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6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友来与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来,魏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6号之三原告:刘友来,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起龙,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刘友来与被告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友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来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友来负担。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