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凤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35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职工。被告:纪凤飞,男,汉族,1946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