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学照申请执行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作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照,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照,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观月广场4楼,注册号:520202000114825,织机构代码:72218146-4法定代表人袁明村,系该公司董事长。王学照申请执行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作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学照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保证金、利息、保证金款721015.94.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96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的存款已在2016年12月被(2016)黔0222民初32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6)黔0222民初3232号民事裁定书对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上存款1200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730625.94元。(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