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任丽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530号原告:任丽波,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县新建路276号。负责人:王若鹏。原告任丽波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任丽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丽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