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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高伟民、杨容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民,杨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825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负责人:朱少彦,职务:行长。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庞人中,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庞人中、赵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庞人中价值人民币105571.95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庞人中价值人民币105571.9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