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马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XX路。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皖11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向本院递交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司武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