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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马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XX路。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皖11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向本院递交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司武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