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郭振西、齐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郭振西,齐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孙峻,该行行长被告:郭振西,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齐建勇,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告郭振西、齐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计17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