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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517号原告:于某,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王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开庭,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