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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1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伟大进、吴让贞与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伟大进,吴让贞,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1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伟大进。申请执行人吴让贞。被执行人叶红。申请执行人伟大进、吴让贞与被执行人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伟大进、吴让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龙泉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红给付本金425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电话号码为空号,且一直联系不上。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更多信息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红尚欠申请执行人伟大进、吴让贞本金425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