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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永强与被上诉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永强,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永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榆阳区电力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平,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榆阳区电力局职工。上诉人侯永强因与被上诉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永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侯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永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侯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