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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国伟与张联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伟,张联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544号原告:郭国伟,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张联祥,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郭国伟与被告张联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郭国伟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国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伟撤诉。本案受理费95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郭国伟负担。审判员  黄明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