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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严双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严双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11号原告: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镇国强村樟天组。法定代表人:张卫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双泉,男,汉族。原告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双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湖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