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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峥与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峥,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46号原告:王峥,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天津船代公司员工,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菊香,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惟,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2616、2617、2618。法定代表人:陈瑞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平,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新园村二期25号一楼东侧(物业楼)。负责人:李春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平,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王峥与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月14日依法裁定驳回二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驳回二被告的上诉。原告王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菊香、张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通过在天津市和平区朗文名邸(犀地)小区各出入口、各楼门内、各户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承认错误及道歉公告,以及在小区内LED显示屏幕滚动播出承认错误及道歉公告的方式,向原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张贴公告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小区内LED显示滚动播出公告不少于100次);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低,2016年11月17日由业委会启动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决议方式决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结束前期物业合同,在依法选举物业企业过程中,二被告自2016年12月18日开始在小区显著位置(大门出入口、公告栏、每户门口)张贴“深圳银典物业致犀地小区广大业主公开信”,下有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公章。该公开信中对原告在人格、名誉方面进行侮辱。被告在公开信中称:原告“在选聘物业公司过程中和之后的物业服务中假公济进行权力寻租”、“带动物业委员会成员长期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处处占小便宜”,并污蔑原告在小区招投标工作中与投标人“谈好利益交易”,恶意诽谤原告“在中标后打小区维修基金的主意,突击花钱”。称“入围三家企业将是两家陪标”等等。二被告还通过(2017年1月4、5日开始)在小区内张贴标语散布不实言论对原告中伤,后经居委会协调撤销。之后又在物业群(业主监督业委会群202人)中对原告存在辱骂重伤行为,并且目前仍有业主将该群众的辱骂文字截图放到原有小区业主的群里(犀地业主一家人500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及人格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对原告心理和精神状态造成极大压力和伤害。并且进一步导致小区物业选聘工作一度停滞,在政府推动下才将物业选聘工作于2017年4月14日恢复,比预定的2月18日出结果拖延了两个月。4月30日新物业才被投票选出。原告认为,原告系朗文名邸(犀地)小区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秘书,一直尽职尽责为小区业主服务,但被告毫无根据的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并企图让业主们相信谣言,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原告作为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深圳银典物业致犀地广大业主的公开信》(各个进出口、楼门、电梯、公告栏张贴版);证据2、《深圳银典物业至犀地广大业主的公开信》(入户发放、张贴版);证据3、各个进出口、楼门、电梯、公告栏、入户发放、张贴《深圳银典物业致犀地广大业主的公开信》照片7张;证据4、各个进出口、楼门、电梯、公告栏张贴《深圳银典物业致犀地广大业主的公开信》的视频;证据5、小区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标语的照片3张;证据6、小区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标语的视频;证据7、被告物业公司经理商涛公开承认在小区内悬挂标语的视频;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自2016年12月18日起多次以公开信、悬挂布标等形式,对原告进行诽谤、污蔑,捏造事实称原告“权利寻租”与投标人“谈好利益交易”等,公然丑化和侮辱原告人格;证据8《业主大会备案告知书》,证明原告系经过合法程序被选聘为业委会主任,被告陈述均为污蔑;证据9、2016年12月10日《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证明选聘物业均需经过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原告个人无决策权;证据10、快递单据2张,证明《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已经向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物业办送达;证据11、《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已由街道办事处签收;证据12、各个进出口、楼门、电梯、公告栏张贴《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照片6张,证明《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依法在小区范围内对全体业主公告;证据13、《朗文名邸(犀地)小区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招标公告》;证据14、2016年12月25日《今晚报》第10版;证据15、赶集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截图;证据16、致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开说明》;以上证据证明朗文名邸(犀地)小区大会于2016年12月25日分别在《今晚报》及赶集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上刊登了《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选聘物业的招标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最终由全体业主表决选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没有任何决策权,不存在“权利寻租”的条件;证据17、朗文名邸(犀地)小区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标签到表;证据18、天津市和平区朗文名邸(犀地)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证据19、2017年4月30日《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以上证据证明朗文名邸(犀地)小区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选聘物业的招标投标最终由7家企业参与投标,经全体业主表决选举,选出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没有任何决策权,不存在“权利寻租”的行为;证据20、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关于自主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项目业主大会联络函;证据21、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函;以上证据证明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朗文名邸(犀地)小区业主大会关于自主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项目业主大会所做决议为“全体业主的选择”。证据22、证人刘某证言;证据23、证人赵某证言;证据24、证人丁某1证言;证据25、证人丁某2证言;证据26、“犀地一家人1月8日”(业主监督群202人)微信群里微信聊天截图;证据27、聊天记录汇总,犀地11号楼业主群(68人)、犀地4号楼业主群(71人)、犀地5号楼业主群(64人)、犀地业主一家人(500人),证明微信群里多人公开辱骂原告。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二被告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导致不清楚情况的小区业主对原告产生质疑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二被告在辩论终结后来到本院,本院对二被告进行了询问。二被告共同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所述二被告张贴公开信的行为真实存在,但是二被告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被告在小区张贴的公开信所述事实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原告在小区行为的总结及事态的预测,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峥为当选业主委员会秘书,在选举对前其欠缴物业费其进行补缴。另外在选聘物业企业公示投票日期前,业委会成员私下在半夜去住户家投票。甚至在一边拉票一边推荐物业公司,因此也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故被告出具的公开信的内容属实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和平区新兴街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的“关于做好犀地业委会交接工作的通知”拟证明原告拒绝与当时新任的第二届业委会交接工作;2、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登记,拟证明原告补缴物业费的情况及多名业委会成员不缴纳物业费;3、录像光盘两张,拟证明业委会成员深夜入户投票以及违规投票。对于二被告的证据,原告认为已过举证期限,拒绝质证,且认为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居住的朗文名邸(犀地)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为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告为犀地小区业主委员会秘书。2016年12月10日犀地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议,确定自主招聘形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2016年12月18日起,二被告开始在小区显著位置(大门出入口、公告栏、每户门口)张贴“深圳银典物业致犀地广大业主的公开信”,下署名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印有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公章。公开信中称:原告在选聘物业过程中搞“权力寻租”、处处占小便宜”,并预测:1、公开招标前将银典物业排除在外;2、“入围三家企业将是两家陪标”、“原告在小区招投标工作中与投标人谈好利益交易”,“在中标后打小区维修基金的主意,突击花钱”。3、“从王峥等人的品行表现分析,存在台上和台下两种行为”等等。后部分小区居民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原告的个人品质及原告主持选聘工作产生质疑,并出现了辱骂的言辞,使原告遭受了较大的精神压力,社会评价一度被降低。后该小区的选聘工作经过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居委会等政府部门沟通反馈,在政府推动及监督下,小区业主委员会依照程序,于2017年4月30日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了新的物业公司。2017年5月19日前期物业公司与新产生的物业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本院对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受到社会公众评价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在小区公共场所内多处张贴书面材料及横幅,并依据其“预测”原告会从事“权力寻租”、处处占小便宜”、“原告在小区招投标工作中与投标人谈好利益交易”、“在中标后打小区维修基金的主意,突击花钱”、“入围三家企业将是两家陪标”等违法行为,二被告对原告的“预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行为明显失当,且在小区内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其应当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原告的影响。二被告在原小区内已经张贴的书面材料及横幅应予消除,根据对等原则,二被告应在小区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至于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其未能证实因本案事实产生精神损害的后果,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二被告在辩论终结后提交的证据,因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原告不同意质证,对此,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清除其在小区内张贴的所有公开信及其他有损于原告王峥名誉的书面材料;二、被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朗文名邸(犀地)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对原告王峥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期限不少于7日(具体内容经本院审查);三、驳回原告王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