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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浩然、李金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浩然,李金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38号申请人:陈浩然,男,汉族,2002年4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发旺,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金梁,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申请人陈浩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金梁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浩然以现金两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金梁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