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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谭镜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镜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特3号申请人谭镜全,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申请人谭镜全要求宣告谭丽欣(女,1999年5月8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XXX。身份证号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谭镜全与被申请人谭丽欣是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谭丽欣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是叁级。2011年4月26日,谭丽欣在住处附近走失。2011年4月27日,申请人谭镜全向英德市城中派出所报警要求寻找被申请人谭丽欣,但谭丽欣至今仍杳无音讯。2016年6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谭丽欣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谭丽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谭丽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丽欣下落不明至今达六年之久,虽经亲属等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了寻找谭丽欣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谭丽欣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谭镜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谭丽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丽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彩娟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人民陪审员  翟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