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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闫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闫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36号原告张建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闫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与被告闫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