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430号原告:唐某。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石军,系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唐雪英,系该组组长。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三女,系该组组长。原告唐某与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嘉禾县袁家镇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肖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