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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沂肯雅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肯雅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135号原告:临沂肯雅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沂州路交汇处联安现代城1号楼303号。法定代表人:林斌,总经理。被告:王斌,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肯雅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肯雅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