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7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