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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黎锦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黎锦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6713737996。负责人:谢世昆,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锡明,男,该社职员。被告:黎锦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诉被告黎锦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向本院��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