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解浩斌与被告齐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浩斌,齐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72号原告:解浩斌,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丕双,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齐晨凯,男,1987年7月12日,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解浩斌与被告齐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解浩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解浩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