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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一兵、戴健、李楠、刘亚娟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马一兵,戴健,李楠,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11层1101、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被执行人: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疏导线58号。法定代表人:李楠。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通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李楠。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通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兵。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疏导线58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兵被执行人:马一兵,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健,男,1954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楠,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亚娟,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一兵、戴健、李楠、刘亚娟借款合同一案中,西安市汉唐公正处(2016)陕证执字第39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处置时间较长,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32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