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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大佺与黄杰铭敖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佺,黄杰铭,敖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杰铭,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苹,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李大佺因与被上诉人黄杰铭、敖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大佺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大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李大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