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文平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366号罪犯黄文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5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文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于2010年3月26日、2012年5月1日前后,罪犯黄文平伙同他人窜至林州市东岗镇砚花水村、林州市桂林镇丰乐店村马家庄水电站,盗窃正在使用的80千伏安变压器、160千伏安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铜芯价值13570元。2、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5月份,罪犯黄文平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县跃进渠分水闸管理所、铜冶镇安姚路汽车大修厂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盗窃20千伏安变压器铜芯一台、巨能牌蓄电池等物品。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0371元。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文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罪犯黄文平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文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月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