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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雄,男,1972年7月11日生,住资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资民初字第399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20日本院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蒋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蒋雄已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399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庞梅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