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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正俊与庞遂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俊,庞遂根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1216号原告:潘正俊,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庞遂根,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潘正俊诉被告庞遂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正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遂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2日,被告让原告从郑州、汝州等地往西藏拉萨运输大白菜,包车一车运费是24000元,货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一次付清运费。原告将白菜运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称手头紧先支付14000元,下欠的10000元运费被告给原告打一张欠条,承诺三天后给原告付清,可三天后原告再找被告,已经没有踪影,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被告庞遂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原告潘正俊给被告庞遂根运输大白菜,但原告将货运到指定地点,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费,下欠10000元运费未付,当天,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运费壹万元整(10000),庞遂根2015.3.22日”,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费,但至今被告还欠原告运费10000元,该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遂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正俊支付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庞遂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董万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汉附法律文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