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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迟云、张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云,张迁,周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80号申请人:迟云,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县,。被申请人:张迁,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周丽霞,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迟云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名下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迟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连宝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查封担保人王玉帮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张迁、周丽霞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周丽霞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6单元201室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