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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为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为津,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为津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为津及辩护人杜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为津虚构“张楠”身份与高某2通过QQ聊天确定恋爱关系,后徐为津以“张楠”好朋友的名义与高某2联系,并先后以“张楠”生病住院、做生意缺钱投资且“张楠”不好意思向高某2开口要钱等理由,骗取高某2财物共计188751.7元,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向“新葡京棋牌”网络平台充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为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高某216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为津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徐为津与高某2网络转账明细及返回明细、徐为津与高某2通过QQ、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新葡京棋牌”充值表、徐为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新葡京棋牌”网络平台充值记录、徐为津在“新葡京棋牌”平台账户中的截图、徐为津在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高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办案说明、安丘市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收款收据、谅解书,证人王某、高某1的证言,被害人高某2的陈述,被告人徐为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杜玉红提出:1、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给自己37300元现金只是被告人自己主观上的模糊认识,没有其他客观方面证据佐证,具有不确定性,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2、高某2给被告人的1部价值5200元的“苹果”手机是其主动为被告人购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信物往来,不应计算为诈骗数额。3、高某2转给“李小胖”、“小林”的9053元款项因没有“李小胖”、“小林”二人的证言,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4、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并积极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为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被害人处收到现金37300元、被害人主动为被告人购买的5200元手机及被害人转给“李小胖”、“小林”的9053元款项均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送给被告人的37300元现金是被告人在侦查期间主动供述,且对该部分现金数额被害人亦作过相应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数额能相互印证,对该37300元现金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被告人以虚构的“张楠”身份向被害人谎称手机丢失,被害人遂购买价值5200元的“苹果”手机通过被告人转交给“张楠”,该手机系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的财物,故手机价值5200元亦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害人转给“李小胖”、“小林”的9053元款项虽无二人证言,但被告人的供述与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部分款项由被告人占有,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为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芳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