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天胜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天胜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郭延茂,张晓勇,蔡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000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天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延茂,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蔡伟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延茂,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张晓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蔡伟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胜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郭延茂、张晓勇、蔡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