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积军与赵晓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积军,赵晓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民初355号原告:李积军,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被告:赵晓甦,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李积军诉被告赵晓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借给被告的钱,被告未按承诺书履行,一直故意拖延时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和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赵晓甦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李积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积军人民币现金20000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承诺房屋成交就一次性归还李积军全部借款肆万伍仟元,以信用卡还款记录多退少补。如果官司不能胜诉,先还贰万元。在处理期间信用卡每月还款以信用记录由借款人还款。其中20000元为私人借款,另外20000元为信用卡刷卡。如果房屋成交由买房人冯应奎直接支付肆万元买房款代赵晓甦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晓甦向原告李积军借款的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承诺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因原告陈述由现金借款20000元和信用卡刷卡借款25000元构成,而在承诺书中信用卡借款描述为20000元、现金借款为20000元,与承诺书中记载的总借款45000元相矛盾。同时经法庭询问,总借款多出的5000元也并非借款利息。故本院认为,在原告未举证证明信用卡借款金额的实际情况下,本院以承诺书中明确记载的借款构成为准,即借款为40000元。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综上所述,被告赵晓甦应向原告李积军归还借款40000元。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积军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赵晓甦承担411.11元,原告李积军承担51.39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赵晓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荔人民陪审员 鲜 平人民陪审员 张先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