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赵学猛,郑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兴业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学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学猛,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郑立忠,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滁执字第003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本案指定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