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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与青岛山河海绿色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朱晓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青岛山河海绿色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朱晓倩,董文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58号原告: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9号。负责人:李雨顺,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系该批发部业主,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山河海绿色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上杭路18号1单元504户。法定代表人:朱晓倩,总经理。被告:朱晓倩,女,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董文琦,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与被告青岛山河海绿色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朱晓倩、被告董文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4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一直有业务上的往来,2015年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支付货款。经查询得知,被告青岛山河海绿色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是由被告朱晓倩、被告董文琦共同认缴出资成立,故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业主或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故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市北区立丰达保温材料批发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晓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