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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79号起诉人林某某,男。起诉人林某某向本院起诉称:我与胡某于2011年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后一直在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堡居住,双方共同生育一个男孩林某甲,2015年8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发生争吵,胡某于2016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不知下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起诉人林某某与胡某离婚。经本院查明,起诉人林某某与胡某于2011年认识后在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堡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后于2013年8月7日生一男孩林某甲,起诉人林某某与胡某于2015年8月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2016年1月胡某离开起诉人林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林某某与胡某于2011年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一直居住在贵阳市),同居后于2013年8月7日生一男孩林某甲,起诉人林某某与胡某于2015年8月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2016年1月胡某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