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高法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彭寿故意杀人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高法刑申字第114号陈彭寿:你因故意杀人犯罪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岳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本院(1994)湘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刑申复通〔2015〕3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以“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你申诉提出的“判决主要证据不充分,申诉人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的刑讯逼供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理由。经查:申诉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2、关于你申诉提出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本案多名证人证明,案发当晚申诉人没有移尸的时间,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乘夜深人静之际,将被害人的尸体转移到七O水库的事实,不符合实际”的理由。经查:该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可以认定。申诉人提出的证人陈某一、吴某一、吴某二、陈某二、陈某三的证言,并不能排除陈彭寿具有移尸时间的可能性。3、关于你申诉提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被害人童某的死因没有查清”的理由。经查:被害人童某的死因有法医尸检鉴定证明,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佐证,可以认定。4、关于你申诉提出的“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平江县公安局违法拘禁申诉人200多天,明显违反了国家公安部1985年7月31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在辩护律师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秘密开庭审理,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剥夺了申诉人的辩护权。平江县公安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恶意隐藏、故意销毁重要证据法医报告的”理由。经查:上述程序问题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即使存在相关程序问题,也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不影响案件的定案。5、关于你申诉提出的:本案是一桩关系案、人情案,也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行政干预司法事件“的理由。经查:上述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应当予以驳回。望你能够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